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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非标电动自行车、电摩更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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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1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 电信
交管局领导你们好!
2024年4月14日以后,我们居民的非标电动自行车、电摩牌照已经到期,想问几个问题,请给与解答,谢谢!
1、过期牌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电摩牌照是否延期?
2、过期牌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电摩能否正常行驶,遇到交警检查,牌照过期是否算违规,被罚款?
3、过期牌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电摩遇到交通事故,我方或者对方责任,是否因为是过期牌照产生争议?
4、过期牌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电摩如果换购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电摩,旧的牌照是否要注销?在购车点换购,是否在购车点注销?注销流程是什么?
5、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上绿牌,需要办什么其他登记手续?是否在购车点就可以办理?
6、新国标电摩上黄牌,需要机动车驾照上有E\F,还需要购买保险,请问增加E\F照费用多少?购买保险每年费用多少?
7、新国标电摩在路上行驶,按机动车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行驶?出现哪些违章会被扣分罚款?扣分是扣机动车驾照上的12分,还是电摩有单独扣分系统和机动车12分不通用?
8、咨询了几个卖车点,有的72v车,他也可以给你上电动自行车绿牌,我们能否购买这样的车?
9、交通管理部门,能不能和政府沟通,进行非国标电动车换购新国标车补贴活动?加速非国标车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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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答复:
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1、2019年4月2日,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前购买的未纳入我省旧标准登记目录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记录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发放临时信息牌,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所以过渡期临时信息牌不存在延期可能。
2、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或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所以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与当事人的行为、车辆属性、性能及安全状况等有关,与过渡期临时信息牌是否过期无关。
4、过期的非标电动二轮车牌照是临时号牌,到截止日失效,该号牌自行销毁,不得交予他人、或悬挂到其他车辆上;(电动摩托车为机动车范畴,注销需走正规的机动车报废流程)
5、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上绿牌,需车主身份证原件、电动自行车正规的销售发票,电动自行车合格证,该车经查验合格后,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经车管部门认可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可以在其购车点办理上牌业务。(绿牌是免费办理)
6、电动两轮摩托车准驾车型:E;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F;费用如下(工本费:10元;科目一:30元;科目二:40元;科目三:45元)。关于购买保险费用请咨询保险公司。
7、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依法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相应的机动车交通法律法规。
8、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压标准是小于等于48V;72V的是违规电动自行车,不能购买。
9、你的建议我们将进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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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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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中国–江苏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本帖最后由 xp1011xp 于 2024-5-19 15:38 编辑
jyj 发表于 2024-5-14 14:35
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答复:
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1、2019年4月2日,江苏省公安厅《江苏 ...

     对有关部门的详细答复,作为电动自动车骑行者,首先表示感谢! 但还有几点疑惑不尽释然:1.2019年电动自动车到上牌现场,工作人员对电动自动车一律都上的是临时牌照,并未对到场的电动自动车逐一甄别。对照答复一的描述,车管所当时的做法是否存在着工作作风简单、粗犷?2.2019年以来,由部门的《管理规定》(试行)到政府《管理条例》的颁布,能看出公职人员对人民群众生命的关切。答复二中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是否还有更合乎当下民情(底层民众收入状况及重新购车费用等)和民意的做法呢?3.在没有其他代步方式的情况下,只有重新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作为普通消费者,怎样才能识别“经车管部门认可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呢?4.电动自行车从产品设计、零部件加工、整车组装、成品检验、销售商卖出、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骑行等一系列的过程中,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制定部门、生产厂家、经销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电动自行车购置、骑行人)、车辆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各自的职责究竟是什么? 怎样才可避免只能是电动自行车购置骑行人(消费者)承担最终代价这样的结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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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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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中国–江苏–扬州–仪征市 电信
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前购买的未纳入我省旧标准登记目录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记录车辆及所有人相关信息,发放临时信息牌,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请问“我省旧标准登记目录在哪里查询”? 符合旧标准的但被“发放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车,过渡期届满后如何处置?处置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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