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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合同中涉及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是否可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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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电信
去年十一月,我购买(一次性付款)一套城中花园的商品房。
我与开发商在2006年11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交房时间为今年6月30日。合同上注明如逾期交房,开发商应如逾期30日内没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应向买方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今天,七月21日,接到售楼中心的交房电话通知。其间,我前后两次向开发商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后,销售经理称违约金可折抵两个月物业管理费,如果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述。(当时态度傲慢无理)
现在开发商拒付违约金,不赔付违约金的客观原因是仪中中考使他们延期交工.我咨询律师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作为消费者我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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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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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3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杯水”网友您好:
     对于您的问题,建议您:
     1、您可以与开发商进行协调。
     2、如双方协商不成或您对协商的结果并不满意,您可以按照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方式,通过向法院诉讼或向扬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感谢您对房管工作的关心!
[此帖子已被 市房产管理局 在 2008-7-23 17:04:48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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