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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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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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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咨询一个问题,本人03年参加工作,单位交纳保险基金,然后于08.6月底与原单位解除合同,08.7月到新单位继续缴纳保险,但是7月去交纳7月保险的时候已经缴不上去了,只能从08.8月缴纳起,这样养老可以补缴,医保不可以补缴,说要是缴7月的6月底就应该来缴了,但是6月底原单位手续还没有办好,这样医保就中断一个月,那我要是这几个月怀孕的话岂不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了,因为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参保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样我中断后重新开始缴纳只要没有12个月就不能享受,那像我这种情况并不是失业或者中断缴费造成的,只是由于转换单位的时候时间衔接有点问题,这样我就亏大了,也许刚好就差那么几天,那真是不能享受这样的保险有何意义,感觉就是欺骗我们老百姓!
  盼回答我的情况,是否还有什么补救措施,谢谢,真的不可以补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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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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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从用人单位报增之月起缴费,考虑你的具体情况是因单位调动而造成的滞后申报,若单位与你确是08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可予以补缴。
请你所在单位的劳资人员将《招收劳动合制工作登记备案花名册》带至医保处(若为事业单位请携带《仪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管理机构增人列编通知单》)办理补缴手续。
若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市医保处电话83418691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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