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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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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6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有关规定要求单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可是真正实施的企业很少,我想咨询一下,政府可否出台政策强制执行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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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9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blockquote]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有关规定要求单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可是真正实施的企业很少,我想咨询一下,政府可否出台政策强制执行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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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在2007年出台了仪政发(2007)16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通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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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2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中心、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认清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所有用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在职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有效解决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关注民生、纾解民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市自1995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为构建我市合理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市公积金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覆盖范围、缴存比例尚未达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开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偏低。因此,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群众利益,加快构建和谐仪征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
  二、落实措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工作力度
  依法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各部门和单位应将公积金制度建设列入年度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1、明确要求,应建尽建。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新设立单位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录用职工,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用工单位为其办理开户或转移手续,从次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正常生产经营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尽快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开户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单位,按程序经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足缓缴部分。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产权发生变化时,应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产权变更等事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欠缴的单位,欠缴部分由单位、个人按规定如数补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按规定补足应缴而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发生变化后,新单位对在职在岗职工要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缴纳;如已中断缴纳的,自本通知下发后尽快办理补缴手续。
  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联系,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2、规范运作,突出重点。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过程中,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所属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至2007年年底,所有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做到正常按月缴纳。要突出非公有制企业这个重点,全市市域范围内的所有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均要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缴存对象上,鼓励单位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外来务工人员延伸,向在我市有固定职业的农民工等城镇各类就业群体覆盖,以此作为工作重点,争取全员覆盖。
  在缴存标准上,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实施,既要杜绝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利用住房公积金偷逃国家税收现象发生。对于优秀人才、有特殊贡献者,单位可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其他符合《条例》和《办法》的情形,可以按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凡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不良记录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对外来务工人员,合同期满离开本市的,可全额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强化领导,进一步形成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责任重,难度大,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广泛宣传,大力推进。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各单位要加强对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明确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各企事业单位的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列入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作为政务公开、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到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新闻媒体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知晓度、理解度、参与度,不断增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意识和职工的权益意识。
  2、加强配合,齐抓共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行便民服务措施,简化程序,明确时限,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强化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应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编制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督促新设立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集体用工合同的内容。市总工会要将单位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一项权益加以维护。市财政、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3、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协管网络,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年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工商、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据《条例》及《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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