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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车管所的答复还是找不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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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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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北京市朝阳区 优位风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首先对公安局的同志对投诉的重视程度赞一个,发自内心的赞!
昨天我投诉了因固封被重罚的事,今天就得到了答复,效率真的不错。
不过,依车管所的答复我一查法律条文,更不明白了,交警更有问题了,其答复原文如下:
2009年1月1日《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正式实施,机动车号牌应使用专用固封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我队路面执勤民警对机动车号牌不使用专用固封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处以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号牌应使用专用固封装置。拆除专用固封装置,改装其他固封装置,为拆卸号牌、逃避交通安全监管提供了便利,存在潜在危害,属于“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对于《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实施前由车管所安装不符合该行业标准的固封装置的,不应处罚。车管所在车辆年检时应予以更换。
现在我查了一下:1、我的照是2008年1月领的照
                2、答复中提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处以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明显无理,该条款中根本没提到扣分,为什么一下扣我这么多分,比醉酒驾驶吗?而且直接罚上限款是无理的,扬州有过规定,对交警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这种做法不同。
               3、就在罚我的那天,有熟人告诉我,他车就遇到这种情况,车管所熟人打个电话,直接放人了,请问:怎么回事?
               4、我的罚单上,写的处罚理由是依照江苏省的交通条例,我一查,此条例更没有扣分的说法。
    还请公安局领导为民作主,我作为一个非常守法的纳税人,因这点小事,受此羞辱,只能下定决心较真到底,我什么都不要,我只要法律依据,如果固封掉个盖,就扣6分,又找不到法律依据的话,这是典型的扣态度分,不知我哪儿让人家不快活了,这恐怕是史上最牛的罚单了。
   至于交警当时的态度,我一直理解他们天天在路边的不容易,我一句都没说。
  附上车管所回复所提到的法律条款,以免去领导查找之苦: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至于回复中的《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我也查了全文,只是一个技术标准,根本不谈处罚问题

联系电话:13651528131
[此帖子已被 仪征市信息办 在 2009-8-11 10:03:52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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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2009-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实施的(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对固封的安装和使用作了具体要求,拆除专用固封装置,改装其他固封装置,为拆卸号牌、逃避交通安全监管提供了便利,存在潜在危害,属于“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处罚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第19项,处罚200元,(为江苏省定额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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