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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这样的交通处罚决定书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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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5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事实的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12月10日下午15点35分,我驾驶小车行驶在真州路和西园路处等红绿灯,这时交通警察刘某或孙某过来,让我出示证件,看过证件后围绕车辆看了一圈,然后让我把车子停到路边,然后告诉我,车辆的前车牌没有固封,说按照规定要罚款200元和扣6分。理由是“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前车牌固封没有)”。

对于这个处罚,我本人很不服;理由有以下几条:
1.  车牌有没有固封对机动车的安全使用没有任何影响。

2.  固封有可能在行驶的过程中脱落,驾驶员不可能知道,因为它不对驾驶安全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  小小的固封头脱落就扣上说是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这是什么逻辑???   

4.  现在各级人民政府提倡人性执法,这种粗暴、教条的执法是与人性执法背道而弛的。

我认为对于这类车牌未固封的所谓违章警察应采取友情提醒驾驶员,因为它能帮助你防止车牌被盗,而不是动不动就是罚款和扣分等粗暴执法。

处罚决定书已下,但是我没有签字,因为签字就等于认同他们执法的正确性。

车牌号:苏KR9117,处罚决定书编号:321081 1000426965
以上情况属实!
本人读了多年的书,也受过高等教育,这样的执法让人心寒, 以前在电视上每每看到人民警察的优秀事迹也很感动,可是现在我开始怀疑了.....
希望广大网友帮我顶顶, 相信有很多司机朋友也有这样的遭遇...

也希望交警部门的领导能够调查调查,纠正这种不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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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1月1日《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正式实施,机动车号牌应使用专用固封装置。拆除专用固封装置或改装其它固封装置,属于“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第90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第19项之规定,应处以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鉴于你的违法事实,执勤民警对你的处罚无任何不妥之处,敬请理解。欢迎你对交巡警执法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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