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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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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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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泰州市 电信
劳动局领导:
   你们好!我于2003年12月到现在的单位上班至今。最近合同签至2010年12月31日。进单位只到2007年11月份才开始给我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今年来,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从1月份到现在一分钱工资未发,并4月份开始停交一切保险。
  我现在想主张几项我的权利,想请领导们给我看看有无不妥,请指正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1、补偿我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保险金单位应交部分16424.19元(
2004.1至2007.11补缴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需19398.35元,其中:单位承担13675.58元,个人承担5722.77元。2004.1至2007.11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需3498.35元,其中:单位承担2748.61元,个人承担749.74元。)
2、补交今年未交的各项保险。
3、补发今年的工资:1500(在单位月工资)+590*11*0.8=6692元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跟单位解除合同,按工作一年计发一个月工资计1500*6=9000元。
以上主张的四项权利想请劳动局的领导看看有无不妥,请指正。再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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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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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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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2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你好,根据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险费,但需要提醒你注意,在用人单位侵犯你合法权益时,须依法及时维护自身利益,不可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时效期;另,你对工资政策的理解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是正确的,详细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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