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江苏省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扬州市政府《关于明确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评定和奖励相关事宜的通知》(扬府发〔2020〕57号)要求,近日,市政府就我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和奖励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公安机关按《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的确认机制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感人、表现突出、社会影响力好、具有示范典型作用的,可以授予或追授仪征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仪征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须为实施见义勇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
二、仪征市见义勇为称号一般每2年集中评定一次;对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可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评定并授予称号。集中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每次总名额不超过10名(含见义勇为群体)。原则上同批次可评选表彰仪征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集体5个、见义勇为先进工作者10名。
三、仪征市见义勇为称号由市政府审核评定。市公安机关在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成立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小组并具体组织好见义勇为称号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
四、对授予或追授仪征市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颁发奖章、证书并发放奖金。获得仪征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仪征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奖励人民币不低于4万元。奖金在仪征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专项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