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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汽车摩托车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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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电信
请问“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什么时候能够实施和办理,需要哪些材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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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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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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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30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及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要求,目前我省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江苏省境内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②机动车注销证明;③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⑤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⑥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②机动车销售发票;③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④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1/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测算各县的补贴资金规模,将省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中央财政预拨的补贴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文件,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市、县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4月10日前,各市、县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市、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目前,汽车摩托车下乡信息操作平台和系统尚未发布,有关操作手册由上级财政部门下发后即可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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