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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征收“煤气入户开通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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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0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已经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包括燃气在内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部门收取了这笔费用后,再按一定比例,分别划拨给各相关部门,用于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开发商也把这笔上缴的费用列入了开发成本,购房者的房价款中自然也就包括了燃气入户初装费。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应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k& c1 H - ]
      |燃气入户初装费属重复收费。“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房屋附属设施以及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建造、安装费用属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已进入开发成本,不能重复收取。5 Y8 {* m8 T0 o  d
发展商在收取购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 F! x# F7 A- c9 ~* |燃气入户初装费,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根据% \6 B7 r& x3 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另外,《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第 八条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 了有线电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发展商不得向业主收取有线电视、电话、管道煤气、电、水等初装 费/开通费,因为这些费用均已经纳入房价之中,属于房屋配套设施。 # b' Z: M2 I# h/ f' b
      另一种说法,认为如果双方在预售合同中明确列出需要另外收费的例外。因为按照民0及合同法规定,双方自愿约定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也是有效的。但是但是即使有约定也是无效的,其违反了《价格法》及相关规定。并且在有法( ?4 O# F) 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情况下,发展商与业主签定相关协议,明显属于欺诈行为,显示公平。《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价格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已于1998年5月1日起生效。商品房价外收费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强 制性规定,依法当属无效。《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P+ g$ C* Y0     因此,开发商不该多收款项。D9 w$ z; H) P:是      d但是         但

现在开发商要收煤气入户开通费,请问相应法律条文是什么? I& t; w; Z* ~7 X!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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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2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征收煤气入户开户费”的法律依据:
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苏价涉联(1992)10号、苏建市(1992)386号《关于印发城市水厂建设费等六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新装管道煤气开户费,居民按每户2000-250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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