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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局补缴医疗保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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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电信
请问医保处,医疗保险,以前在单位缴纳的,后来变成自由职业者,自己缴纳,因为个人原因中断缴费三年,现在有了新单位,单位要帮我缴纳,可是你们必须要我自己把前几年的补缴起来,如果不补缴不好缴纳,请问是否可以不补偿缴以前的呢?[此帖子已被 仪征信息办 在 2010-3-23 15:37:26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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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5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督察专员:
    《仪征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仪政办发[2004]55号)第七条第3款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无故中断缴费,若有中断的,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及医疗救助待遇。以后续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及医疗救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按上述规定,你不可以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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