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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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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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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我于2008年1月份进入工厂,当时签的劳动合同上面工作岗位是产品设计,当时由于经济危机,在2008年的8月安排我到车间做生产组长,从事装配工作其中有一工序是氧气、乙炔焊接。我跟厂里说了,我没有焊工证,可厂里坚持要我违规操作。到2009年1月继续签合同时,劳动合同上面工作岗位还是产品设计,但我一直在车间从事装配工作到今,其中包含氧气乙炔焊接。现在我明确提出来氧气乙炔焊接由于我没焊工证,属于违规操作,可厂里却说我不服从生产安排,要扣我的工资,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就现状我以:
1、          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2、          以实际岗位与劳动合同不符为由
这两点要求补偿呢?      
我现在提出辞职,可以得到怎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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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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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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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江苏省扬州市 电信
仪征小三
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若你属特种作业人员,在未取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单位安排员工从事相关作业的,建议向仪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和咨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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